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
小学管理规程
1996年3月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学内部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章 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十条 小学招收年满6岁的儿童入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小学实行秋季始业。第三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八条 小学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四章 人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小学可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第五章 行政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学可依规模内设分管教务、总务等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规模较大的学校还可设年级组),其具体职责由学校制定。第六章 校舍、设备及经费
第四十五条 小学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学校举办者负责提供。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七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一条 小学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设校医室),要建立学生健康卡片,根据条件定期或不定期体检。第八章 学校、家庭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小学应同街道、村民委员会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小学亦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九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农村乡中心小学应在县教育部门指导下,起到办学示范、教研中心、进修基地的作用,带动当地小学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第十章 附侧
第五十八条 小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章程。欢迎光临 沙坪小师吧-新址spjyz.gzpwh.com (http://spjyz.gzpwh.com/) | Powered by Discuz!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