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1991年4月26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教育督导制度,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机构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并负责管理全国教育督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第三章 督学
第八条 行使教育督导职权的机构应设相应的专职督学,其任免按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第四章 督导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家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欢迎光临 沙坪小师吧-新址spjyz.gzpwh.com (http://spjyz.gzpwh.com/) | Powered by Discuz!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