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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学期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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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时间:
2012-2-27 10:29
标题:
关于开展2012年春季学期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灵食药监餐〔2012〕5号
各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加强2012年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推进学校幼儿园食堂软硬件建设,提高学校餐饮安全保障水平,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广大师生集体用餐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35号)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育局决定在我县开展2012年春季学期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重视和规范,学校食堂基本设施设备进一步完善,增强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意识,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规范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和餐饮具清洗消毒等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发生的风险明显降低,保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
二、检查时间
2012年2月14日至3月3日。
三、检查方式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县教育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学校、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学校食堂持证情况(是否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或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二)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立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三)落实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制度情况;
(四)所有从业人员身体健康证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饭堂环境卫生状况、餐具及相关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五)原料采购(是否索证索票)、仓库的摆放、食物储存、加工制作、食用油和食品添加剂使用等情 况;
(六)留样管理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依法持证供餐,确保安全
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幼儿园)食堂,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为师生提供供餐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餐钦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审查核发《餐钦服务许可证》。凡不符合《餐钦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布局流程不合理,加工制作和消毒等设施设备不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条件无保证,贮存条件不符合要求等,一律不予许可,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二)加强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从“顾大局、保安全、促和谐”的高度,认真研究,按照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和规格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培训制度、清洗消毒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及早部署,狠抓落实,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要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教育部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管理员要切实加强对本校食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教育局组成专项检查组,强化监督检查。要对学校食堂开展一次全面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对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严禁高等院校以外的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各类学校食堂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加快推进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及时将量化分级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辖区内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档案。对纳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的,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进行重点监管。切实强化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坚决预防和控制学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
(四)强化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食堂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学校食堂落实整改意见和全面落实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严格规范学校食堂的经营管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各学校、各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以学校校长为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强化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切实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和责任。健全持证上岗、培训档案、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索票索证和进货查验记录、岗位操作规范、应急预案以及食品留样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教育部门未履行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灵山县教育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餐饮服务 学校食堂 食品安全 通知
抄报:县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
抄送:县食安办、县整规办、县应急办。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2月13日印发
(共印12份)
请开办有早餐和小商店的学校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有关工作,迎接上级检查。同时填写《2012年春期各校办早餐及小商店情况调查表》,于2月28日上午下班前发到
sp6671045@163.com
邮箱(是否办有早餐和小商店都要填)。
沙坪镇中心校
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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