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5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工作的通知
发电单位: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签批盖章:韦大器
等级 特急·明电 灵政办电[2015]9号 灵机发 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春节临近,我县进入了烟花爆竹消费旺季。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并产生大量的 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污染物,影响居民身体健康。为降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居民身体健康,切实做好我县2015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除夕中午十二点至次日凌晨一点,年初一至元宵节晚上七点至十二点。
节日期间遇到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出现重度污染时,采取临时性禁放措施,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县城临时集中燃放地点
(一)新水利局与少年宫间的空地内;
(二)时代广场后面环城北路用地内;
(三)钦江大桥头湘桂盛天名城安置地内;
(四)望阳上东区与盛凯混凝土公司交汇处空地内;
(五)东边塘新妇幼保健院用地内。
除允许燃放的时间和地点外,县城建成区内特别是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旅游景点、汽车客运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相关部门要做好集中燃放点的安全工作,防止出现拥挤踩踏等安全事故。
三、职责分工
为了确保禁限工作顺利开展,公安、安监、工商、交通、环保、气象、宣传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有限开禁、禁放工作。
(一)各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好本行政区域2015 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
(二)县公安局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禁放区进行检查,严格执法。
(三)县安监局组织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利用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县工商局负责对经审核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颁发临时营业执照,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销售伪劣、超标烟花爆竹行为,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加强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禁止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辆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确保运输安全。
(六)县环保局负责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将有关噪声、大气污染数据公布,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
(七)县气象局做好气象监测工作,节日期间遇到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以便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禁放措施,扩大禁限放区域,加强执法检查和巡视以减轻燃放造成的污染影响。
(八)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促进有序燃放。加强对有燃放意愿的居民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保证燃放的安全。
(九)各烟花爆竹销售点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出售安全燃放品种,加大环保烟花销售比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超标烟花爆竹。
(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支持有限开禁工作,并教育本单位职工树立守法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开展
工作部署,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工作人员落实到位,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日常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检查力度,对违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举报咨询电话,县举报咨询电话:07-652345。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2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