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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评论:将教育惩戒权写入《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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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8 23:14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表示:这次向两会提出修改教师法的议案,教师法要明确写清楚教师具有教育惩戒权。

教师管教学生本是天经地义之事,世易时移,谁能料到教师不愿管、不想管居然成了困扰各方的一个教育难题。罚站不敢罚太久,批评不敢说太重,不乏有教师直言:只会口头批评和告知家长两招。



这些具体细节问题不落实,教育惩戒权就只停留于理念和概念层面。而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既没必要也不可能在上位法中完全明晰。换言之,解决了法律授权的问题之后,还有赖于自下而上的积极探索与配合。

令人欣喜的是,已经有地方政府和学校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青岛市政府和常州市局前街小学的率先“吃螃蟹”举动,就引发了舆论的高度赞扬。相对于一纸规定的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常州市局前街小学开听证会酝酿推出惩戒制度,无疑更细致、更具操作性。

将惩戒权上升到可操作性、机制化的条款,让每所学校都建立适合自己的惩戒条例,并接受家长、社会的监督,确实是恢复教育惩戒权最为稳妥的方式。当然,教育惩戒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学校出面,都需要一个长期而且反复的过程。况且,现实永远比设想的要复杂,即便制定了具体的惩戒细则,也不见得就能囊括所有的事情。事缓则圆,既要各方共同发力,也要稳步推进,恢复教育惩戒权绝不能操之过急。

撰文/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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