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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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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8 09:34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引导教师认真践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尊重教师主体地位,严格按考核程序和考核标准考核,力求全面客观评价教师职业道德素养。
  (三)坚持过程性评价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教师的日常行为纳入职业道德监督体系,在年度考核时进行综合考查评价,确定考核等级。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区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在职教师。上述学校其他在职人员、教研机构、电教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等在职人员参照执行。
  三、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一)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六个方面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详见《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表》(附表1)。
  (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级,各等级人数不设比例,鼓励人人争优秀。
  (三)教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职业道德考核“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或者不利于社会安定、影响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有违法乱纪行为,涉外活动中有损国格、人格的或国家利益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关心和爱护学生,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职称)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四、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考核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实施,结合年度考核,每年末进行一次。学校应成立由校(园)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及经民主推荐产生的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其中一线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领导小组下设相应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应结合自身实际,细化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应在30天内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对照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2.民主评议。学科组同事集中对被考核人进行评议。
  3.学校综合评定。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人自评情况,在量化的基础上,结合教师平时的表现,综合评分,逐一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4.公示结果。考核工作小组以适当形式公示考核结果。其中,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在教职工范围内通报,获得优秀等次的教师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存档备案。考核结果公示后存入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档案,同时填写《广西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情况统计表》(附表2),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权益维护。被考核人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单位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其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考评挂钩。
  (二)对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特级教师和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三)评选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等荣誉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最近一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必须是优秀。各市教育局每三年开展一次市级师德标兵评选,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师德标兵的人选,必须在近两年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中连续被评为“优秀”等级。
  (四)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五)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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