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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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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0 17:40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为加强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 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 79号)、《广 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桂政办 发〔 2015〕 13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乡村教师是指全区乡中心区、村、教学点中小学、 幼儿园各学段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二、统一城乡学校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实现县域内 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中、高级岗位结构比 例可适当向农村边远学校倾斜。

  三、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 20年,尚未取得中小学教 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乡村教师 , 符合申报条 件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公 示后,直接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通过后,可即评即聘在本校相应岗位等级的最低层级专 业技术岗位,并优先使用空缺岗位;没有相应空缺岗位的, 可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超比例聘用。

  四、对乡村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实施以下倾斜政策:

  (一)职称外语合格要求不作为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可作为岗位聘用条件,由用人单位自主 决定是否使用;

  (二)乡村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需按评审条 件规定的数量提交论文,但不做论文发表要求。

  五、乡村教师按照本办法的倾斜政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 资格后,如流动到镇区、县级以上学校工作的,原岗位、待 遇不予保留。如参加流入地学校岗位竞聘的,应达到调入地 学校教师参评所需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标准, 并按岗位聘用有关规定重新竞聘。

  六、本办法只适用于乡村教师评审副高级以下专业技术 职务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 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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