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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迅速开展中小学校夏季食堂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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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7 09:16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各学校、幼儿园(含托幼机构):
      夏季是南方的汛期,也是暑天各种致病菌的生长旺盛期,极易引起食物变化,受污染、易诱发食源性疾病。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对学校食堂监督,提高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以下简称“学校食堂”)管理水平,促使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现将我县关于迅速开展学校食堂夏季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学校要严格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即日起,各设有食堂的中小学、幼儿园(含托幼机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将自查整改报告于6月9日前交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联系电话:0777-6529109,传真:0777-6523158(或发送邮件至lssp6529123@163.com)。   
      (一)全面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隐患。重点排查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原料贮存、半成品或剩余食品保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留样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情况。
      1.是否具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过期,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加工流程和设施设备的问题;对新开办的食堂,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办理许可,对设计布局不合理、设施设备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置不到位、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因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延续、补发或注销手续的,责令其及时办理;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是否具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和措施,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合格证明,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当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是否及时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岗位。
      3.环境卫生是否整洁。学校食堂环境是否定期清洁和保持良好;是否具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餐厨加工场所墙体是否长有霉斑、墙面材料是否脱落;是否具有足够的通风和排烟装置。
      4.索证索票规定是否落实。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验收,是否具有进货台账,库存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原料贮存是否符合管理要求;重点检查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情况,严查食用油脂、散装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
      5.清洗消毒是否到位。学校食堂是否配备有效消毒设施;消毒池是否与其他水池混用,消毒人员是否掌握基本知识;餐饮具消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管理规定落实情况,使用品种和用量是否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否达到“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要求。
     (二)学校食堂制度落实情况。学校食堂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工作是否落实。
      1.学校是否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是否将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中,是否建立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是否配备专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学校食堂各项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制度,原料清洗是否彻底,粗加工是否达到要求,是否生熟分开,是否存在交叉污染,豆浆等是否烧熟煮透,是否存在违规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和四季豆行为,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操作人员是否佩戴口罩等;是否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3.是否建立健全餐饮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
      4. 学校是否设立食品安全安全专栏,并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做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教师、学生等人人知晓。
      5.是否建立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各项应急管理制度。
      二、开展复核检查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县教育局根据学校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情况,适时进行复核检查。凡未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凡管理制度不落实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已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供餐;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
      三、加强信息沟通和报送工作
      各相关学校在自查自纠期间要加强信息工作的沟通,遇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和教育局,不得延误和漏报。


                                                            灵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灵山县教育局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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